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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园废墟:无价的文物 该不该复建
[藏点 CangDian.com 中国艺术品收藏门户]  2007-12-27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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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圆明园大水法遗址(资料图片)

  圆明园废墟:无价的文物

  -----访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研究员 叶廷芳

  本报记者宫苏艺记者:您一直反对复建圆明园。针对圆明园最近将修复部分建筑一事,您向《人民日报》投书,表示“感到很愤怒!”为什么?

  叶廷芳:在全国众多的文物遗址中,恐怕没有比北京圆明园遗址更加受到国人的关注了!理由很简单:她是中华民族的国耻纪念地,是烙在每个有良知的炎黄子孙脊梁上的痛苦标记。我们留住她,就是留住入侵强盗的“作案现场”,让她成为对帝国主义侵略者的永远的无声控诉!正因为如此,圆明园遗址已经成为神圣的、无比珍贵的文物,只要保持她的原貌,我们完全有理由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列入“人类遗产”名录。

  然而,激烈的争论虽然已经持续十多年了,重修论者和部分修复论者似乎始终没有明白:文物是什么?文物是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或文明遗产,它的意义在于历史见证价值。圆明园遗址有力地见证了中华民族那段“国弱受人欺”的历史。对于中国人民来说,圆明园废墟不啻是一口永久的警钟;对于全人类,包括肇事国的子孙们也是不可或缺的教科书,可以使他们懂得:毁坏别国人民的智慧结晶,是要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圆明园遗址是属于全人类的文化遗产。

    一座皇家园林毕竟是有价的,但如今她留下的这座废墟却是无价的!因此,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2条明确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遗址重建。”这才是国家法律!我们应该维护法律的尊严。有人对这部2002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庄严通过的真正的国家法律熟视无睹,却把在这之前即2000年北京市政府作出的《圆明园遗址公园规划》强调为“国家法律”,这是不准确的。没有经过全国人大通过的地方政府的法规是不能叫国家法律的。

  记者:您总说“废墟也是一种美!”尽管有人不以为然,但我发现您始终坚持这个观点。

  叶廷芳:这牵涉到对文物的体认。文物的贵重品格在于它的历史的原初性和真实性,任何凭主观愿望的增添或改动都意味着破坏。圆明园遗址残存的东西固然不多,但这是历史,是她被劫后的真实状况。再说,遗址的文物性质和价值,不是依据她残留物质的多寡而决定的,而主要看她的历史见证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说,像圆明园这样的遗址,拥有的残留物越少,无声的控诉效应越悲怆、越强烈!废墟之美,其美的奥蕴就在这里。鲁迅说过,悲剧是将有价值的东西毁灭了给人看。

    如今,被当年国际侵略势力毁掉的“万园之园”留下的这片废墟就是一种巨大的、震撼人心的悲剧美!有人说:那么大片的地皮荒在那里,岂不可惜?非也!正是因为她“大”并且“荒”,才这样震撼人心。我在北京大学念书期间,经常去圆明园散步。每当我看见西洋楼残躯孤零零、颤巍巍地立在苍凉的旷野之中,我眼前就浮现出一个受残害的历史老人在无声控诉!几年前,修复派们竟想在她的附近修复含经堂!幸亏苍天有眼,让含经堂遗址下丰富的“文物方阵”挺身出来说话,把他们吓退了!从这件事起,我真为那些热衷于修复的朋友们汗颜:他们连最起码的文物美学的知识都没有!试想如果把这位“历史老人”周围的原生环境(即苍凉的“旷野”)给破坏了,还有刚才说的那种美学效应吗?无怪乎,1999年“两会”期间,许多委员听说圆明园要重修,都纷纷表示震惊和反对,仅在我熟悉的委员范围内,很快就有49人在反对重修的提案上签了名。

  其实,只要认真发掘一下,圆明园遗址贵重的遗存并不少。含经堂原址重建努力的夭折就是富有说服力的证明。那次在含经堂原址破土后,发现覆土下依然保留着完整的房基原貌,包括贵重的柱础、门槛、台阶等。这件事很值得反省。它至少说明,我们虽然有不少圆明园专家,但他们此前只停留在对以往图纸和文字史料的研究上,却忽视了地下的蕴藏。在这种情况下进行“专家论证”,怎么能作出“科学决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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