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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邮驿法规
[藏点 CangDian.com 中国艺术品收藏门户]  2006-03-04  中国邮政报   胡文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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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的邮驿传递是以官府的文书、军事情报为主,不传递民间书信。国家为了方便邮驿、提高邮驿速度,从周代开始,就在大道旁修建驿站,备良马和专职人员,并制定相应的邮驿法规法令,以保证邮驿的顺利运行。

  秦代在沿袭商周通信制度外,还颁布了邮驿法规,后人称为《秦邮律》,这可以说是我国甚至世界上最早的邮政法。 1975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简中,就有《秦邮律》的一部分,其内容十分广泛,计有《田律》、《仓律》、《传食律》、《司空律》、《内史杂律》、《行书律》等,广及文书、驿站等法令,对秦朝传递各类文书的时间要求、登记手续、驿夫条件和生活待遇、邮驿机构管理和奖惩办法以及快递与一般邮件的不同要求等都有明确规定。在这些法律条款中,涉及到的邮驿法规大体上分为四类,即公文传递、乘传禀给、传车马及传舍管理和对乘传官员的管理。虽然发现的不是全部内容,但是其内容还是比较完备的,从中也可以看出,秦代“以法制邮”,把邮驿置于法律的监控之下。

  汉律久佚,而据考证,邮传法令都收在《厩律》中。清章太炎说:“厩律可考者九。”沈家本认为:《厩律》规定使用的传驿范围是“逮捕、造反、逮受、登闻道辞、乏军之兴,奉诏不谨,不承用诏书,上言变事,以惊事告急”。现在对汉代邮驿法规的研究主要是通过一些相关的档案、文献来研究,如《汉书》、《史记》、《后汉书》等。而 1974年出土的《塞上烽火品约》计 17枚竹简,主要内容是对不同地点、时间、人数、天候情况下匈奴人入塞时,驻边烽火部队的职责规定,如应燔举的烽火类别、数量、时间,先发现者燔举烽火后,相邻烽燧次递采取相应的措施等。

  三国时期,曹魏时在邮驿史上最大的建树是《邮驿令》的制定与实施。这是魏文帝(公元 220年~ 226年在位)时由大臣陈群等人制订的。《晋书·刑法志》中提到:“秦世旧有厩置、乘传、副车、食厨,汉初承秦不改,后以费广稍省,故后汉但设骑置而无车马,则律犹著其文,则为虚设,故除《厩律》,取其可用合科者,以为《邮驿令》。其告反逮验,别入《告劾律》。上言变事,以为《变事令》,以惊事告急,与《兴律》烽燧及科令者,以为《惊事律》。”《邮驿令》内容主要包括军事布阵中的声光通信、“遣使于四方”的传舍规定以及禁止与五侯交通的政治禁令等。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专门的邮驿法,对后世有深远影响。可惜的是,这部邮驿法原文已经失传,有些内容在《初学记》、《太平御览》等一些后人的辑文中可以看到。

  唐代法律完整保存下来的只有《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共有12篇、500条。它总结了中国历代统治者立法和注律的经验,继承了汉代以来“德主刑辅”的思想和礼律结合的传统,使中国封建法律至此发展到最成熟、最完备的阶段,标志着中国封建立法技术达到最高水平。其中涉及邮驿的具体条目散见于《职制律》、《厩库律》、《诈伪律》、《杂律》中。《职制律》, 3卷 59条,是关于国家机构编制、各级官吏管理及驿传 (通讯 )方面的法律;《厩库律》主要是关于饲养牲畜、库藏管理的规定;《诈伪律》主要是关于打击犯罪行为,维护封建社会秩序;《杂律》,凡不属于其他篇的都归于此篇,内容广泛。《金玉新书》则是在《秦邮律》基础上,经过 1000多年邮递的演变、发展,对宋以前历代王朝有关邮递的法规加以总结写成的。该书收集在明代《永乐大典》中,共 115条。其中,通信法律 51条,赏格 10条,有关传递组织管理制度 54条,这是我国古代较为完整的一部专门性的通信法规,其全部内容都是“递铺通信”,而无“馆驿”内容。所收录部分也仅仅是原书的一部分,大多已经散失了。法规涉及的范围很广,对盗窃、私拆、毁坏官书者属犯罪行为,都要处以刑罚,若盗窃或泄露的是国家重大机密信件则处以绞刑,严格地维护了官方文书的不可侵犯性。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 963年)颁布《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是宋代第一部法典,12篇213门502条。其中也有关于邮驿的一些法规,大多是唐律的翻版。《嘉祐驿令》则是宋仁宗嘉祐四年 (公元 1059年 )由枢密院指定掌券司写成的一部邮驿法规,共 74条,分上、中、下三卷。《嘉祐驿令》详细规定了各种传递牌的验证和使用方法,首开驿令先河。凡支驿入递,咸以驿符、驿牌或驿券为据。可惜现已殆尽。

  元朝建立后,忽必烈废除了原曾沿用的金《泰和律义》,决定不再修律,以编纂综合性的条格与发布单行的条画、圣旨、禁令作为其法制的基本形式,这也是元代与其他各朝差异极大的地方。因此,涉及邮驿的条文散见于律法各篇章中。元很重视建立马政与驿传方面的法规,《元典章》中汇集了大量有关整治“站赤” (驿站 )的法规,其中至元年间 (公元 1264年~1294年 )颁行的《立站赤条画》共 13条,对驿站养马、供马、违例用马、传递误时等制定了处分办法。此外还有《禁使臣条画》、《使臣起马例》、《军官起铺马例》、《任回官员站船例》、《借骑铺马断例》等诸多法规。

  另在《永乐大典》卷 19425“驿站”条、《成宪纲要》“通制”有文书 19条,系录自元英宗至治三年(公元 1323年)颁行天下的《大元通制》,现只存条格 22卷 646条,其中“站赤”篇目佚失。《大明律》是明代主要刑法法典,洪武 30年 (公元 1397年 )正式颁定,根据“法贵简当”、“当计远患”的立法原则制成,共有 7篇 30卷 460条,名例及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其中兵律由唐律各篇有关兵事的条款合并而成,为有关官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等的规定,共 5卷 75条,内有《邮驿律》 18条,另有“例” 10条。“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用来补充“律”的不足。明代中期以后,吏治腐败,嘉靖三十七年(公元 1558年),兵部奉旨主持邮驿改革,颁布过《应给勘合条例》,多达 51条,同时对应支车、马、船只的数量,随员数量以及禀给、口粮等都做了规定。

  清代第一部成文法典于顺治四年 (公元 1647年 )颁行全国,大致为明律的翻版。雍正三年 (公元 1725年 )正式颁布《大清律集解附例》,其中《兵律》有邮驿律 18条,从条目到律文都与明代基本相同。区别只是“律”的补充“例”有所不同,明代 10条,清代增加至 35条,比明代更为完善和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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